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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侵权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6:18:35 阅读: 来源:婴儿枕厂家

□ 刘彬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原告安某联到法院起诉称, 1989年4月,其从村委会分得沙井道机动地责任田0.2亩。因后来这一块其它田地均由被告安某花租种,安某联遂将该地块也交由由其种植并无偿看管。2013年,被告安某喜、刘某辉擅自在安某联0.2亩土地上建房。安某联多次找安某喜、刘某辉要求,停止侵权,被拒绝;让安某花不再种植,也遭拒绝。对此,其请求法院判决安某喜等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清除地上一切附着物。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安某喜等人未经原告安某联同意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侵犯了安某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物权法》第36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故安某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安某喜等人对被破坏土地恢复原状。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属于土地行政管理范围,对违法占地案件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裁判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法院作出驳回了原告安某联起诉的裁定。   法理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此可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对土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处罚,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安某喜等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安某联耕地上建房行为侵犯了安某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秩序。如同严重刑事违法案件,应当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而不需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对严重侵犯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样依法也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而不是被占地户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的主动性、高效性、强制性以对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的制止、处罚,从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同时,对于土地,民法保护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原状即土地复耕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客体,而不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对象。况且土地恢复原状的标准如何界定,也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掌控,法院不具备专业的知识。  综上,安某联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安某喜等人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于安某喜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出,责令安某喜等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果被处罚人安某喜等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期满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安某喜等人承担。   (作者单位: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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